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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起纠纷 法院判决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7-05 16:23:17


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车辆返还问题发生矛盾,闹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9日,原告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奥迪A3L车辆一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为164 400元,贷款期限为48个月,自2023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6日,还款日期为每月6日。该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原告,原告按期偿还车辆贷款。原告与被告原系情侣关系,202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赔偿被告2万元,于2024年7月25日前付清,被告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返还车辆,该车辆由被告占有使用至今,原告遂起诉至阳明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系案涉车辆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基于与原告系情侣关系占有使用案涉车辆,但双方已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5月26日将案涉车辆返还原告,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仍继续占用使用案涉车辆无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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