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告张某因经营酒店向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通过网上银行汇款至被告指定账户。经李某多次索要,张某仅于2019年偿还原告5万元,剩余15万元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偿还,李某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李某欠款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20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但张某一直声称不在本市,没钱履行。对于张某这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为,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及线下查控,除冻结其网络资金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外,均未发现足额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通过不断调查终于发现张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有一笔分红型年金保险。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张某保险的现金价值予以冻结,截至冻结之日该保险现金价值为25万元。冻结成功后,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张某,其仍称人在外地,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当执行法官告知其冻结保险情况,如不主动履行本案债务将依法划拨现金价值,划拨同时强制退保,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后,张某表现十分慌张,没想到法院连保险都能查到,急忙表示会尽快筹钱履行债务。目前,张某与李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分红型年金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所以,执行法官在此奉劝那些试图通过购买保险等其他财产方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不要再“动歪脑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