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拒不还款,俗话说的好,“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我院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阳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判决被告赵某自愿于2023年8月27日前给付原告原某租赁设备款5800元并承担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赵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原某于2024年4月向阳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办案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财产进行线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办案法官进一步对被执行人进行约谈,但被执行人赵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逃避法院执行,最后竟然和办案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电话,不知所踪。办案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赵某所留地址和其所在社区调查寻找,均没有找到赵某。通过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在2024年6月6日得到线索,找到了被执行人赵某,并于当日13点30分将被执行人赵某带回法院。赵某始终声称没有钱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准备对赵某决定进行拘留后,面对强制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悔恨不已,将本案判决文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此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诚信乃立人之本,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外出躲避、拒接电话、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执行,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