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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乘车起纠纷 阳明区法院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4-08-19 15:24:45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出租车司机与乘客的民事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和其妻子从牡丹江市某区乘坐原告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一段路程后,原告与被告因车辆路线行驶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不断辱骂原告,并用左手指原告,在被告使用左手指原告的过程中,被告的左手和原告的右侧肩膀有了一次身体接触,之后被告妻子一直在中间拉架,原、被告之间再未发生过肢体冲突或身体接触,因惊吓与生气原告血压高达180心跳130,导致心堵浑身无力,原告当即报警并拨打120,120急救车将原告送至医院,共计住院4天。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民事赔偿2529.60元,但因被告主张原告自身存在高血压等基础病,治疗基础病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将被告诉至阳明区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阳明区法院主持调解,主审法官依据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治疗的合理性,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既指出了被告存在引发纠纷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指出原告的治疗费用支出包含其基础病的治疗,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及治疗的合理性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达成被告乘客支付原告赔偿金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小酌怡情,大酗伤身。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切忌酒后冲动闹事,营造和谐有序、安全舒适的城市交通环境。

在乘坐出租车时,乘客与司机需要互相理解,双方如果产生矛盾,需冷静沉着应对,不要冲动行事,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如果造成他人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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