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无小事
不管是什么原因
乘客都不能干扰
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近日,《新闻夜航》节目播出了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酒后与其父亲乘坐本市的20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公交车司机葛某因避让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减速行驶,致使王某摔倒在地。王某起身后,情绪激动上前用右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葛某的头部数下,司机葛某遂急刹停车,王某也被其他乘客拉开。后王某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经审理,阳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最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是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城市的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温馨提示
任何妨害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乘人员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管控好自己的情绪,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让我们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