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父母均靠“低保”维持生计,那么,生活都要靠“低保”维持的未成年人父母是否还需要继续给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用?先说答案,有能力当然需要!司法实践中,情况不同的案件、家庭、未成年人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父母对孩子法定抚养义务是永远不会改变的,法院将会全力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赵某与樊某于2006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儿赵某小。赵某与樊某于2007年10月23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事项载明:“母亲抚养”,无财产及房产处理事项。赵某与樊某离婚后,赵某小一直同母亲樊某共同生活。樊某多次生病住院,曾于2017年5月25日因患中风在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21年12月29日因患慢性肾病5期、心力衰竭等疾病在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于2023年2月2日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等疾病在牡丹江利健医院住院治疗7天;于2023年7月5日因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等疾病在牡丹江利健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2023年11月21日因因慢性肾脏病5期、多发性脑梗死等疾病在牡丹江利健医院住院治疗11天。因此,樊某与赵某小母女两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保障金额为1 128.00元;同时,赵某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赵某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保障金额为444.00元。2024年3月,赵某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给付2007年至2023年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24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赵某小抚养费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判决要旨
父母虽然离婚,但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必要的抚养费用。本案赵某小自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樊某生活,被告赵某理应自2007年11月起承担给付原告赵某小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赵某小抚养人樊某自2017年身患各种疾病,原告赵某小与其母亲现依靠领取政府每月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虽然被告赵某亦是享受低保的听力障碍残疾人,但鉴于被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负担义务的能力。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赵某有其他固定收入的证据。因此,在明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被告的生活情况,阳明区法院参照本地区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酌定赵某自2007年11月至2023年12月每月给付原告赵某小抚养费400.00元为宜,故原告赵某小要求被告赵某给付2007年至2023年期间的抚养费 77 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小于2024年5月12日年满18周岁,故自2024年1月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被告赵某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赵某小抚养费400.00元。
法条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