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被告小李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原告范某驾驶的出租车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驾驶的出租车被送至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为期二天的维修。原告范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误工费,被告李某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起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我院受理此案后,委派驻院调解员高广明进行调解工作。
经过高广明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被告李某认识到给付营运车辆的误工损失合理合法,应当给付,而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范某误工费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成功调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官心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损失是其合理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车辆停驶期间实际停运损失并参照市场行情及出租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