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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不制热!退货不返还?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19 14:47:17



“没想到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太谢谢您了!”申请执行公司代表紧紧握着阳明区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满脸洋溢着欣喜,万分感激地说道。

案情回顾

2022年,原告张某在被告河北某空调公司购买三台大型空调,在支付全部价款后,某空调公司将空调设备运至张某经营的公司安装并交付使用。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因该设备工作要求环境温度不低于-26℃,无法在牡丹江地区冬季正常供暖,经常停机,故诉至阳明区法院解除合同。经过审判,本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判决某空调公司退回部分空调款,同时张某在收到空调款后应返还三台大型空调。

2024年,该空调公司因张某在收到退回空调款后未能返还空调,向阳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王森多次发出执行通知,但张某坚持称人在外地,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快速实现,执行法官决定与申请人公司代表一同前往强制执行。

到达执行场地后,执行法官先行告知了空调存放公司工作人员相关的权利义务及阻碍执行的不利后果,电话通知张某开始本案执行。经实地调查,本案涉及的三台大型空调因型号特殊对于安装及拆卸有特定要求,申请人公司预先提供的安装工人无法进行拆卸,与此同时空调机箱放置在公司顶层平台,因重量不宜采取吊车将其移动,按照原定执行预案无法正常进行拆卸。

面对从外省远道而来的申请人和存放空调正在营业时间的公司,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让存放公司工作人员调取当时空调安装人员的联系方式,通过一上午的辗转沟通,提供了一家能够开具正规发票的公司及拆卸人员,申请人表达了认可及感谢。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责令双方约定了拆卸的时间区段,在秉持最短时间最高效率最小影响的执行理念下,经过了一天一夜的拆卸,本案执行完毕。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始终牢记为民排忧解难的宗旨和责任,不断提升执行质量,加快执行速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谱写法院执行工作现代化新篇章。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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