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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 阳明区法院执行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4-11-21 16:42:01


“失信”与“失能”,是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常见的两种不同状态。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即俗称的“老赖”。失能被执行人是指因客观原因,如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无“失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阳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判决,由被告牡丹江市某公司耿某给付原告工资。因当事人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2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经合议,我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该案于2021年7月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6月,我院根据“终本出清”工作要求,对该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收入来源,鉴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确属暂无能力履行,为推进案件后续执行,执行法官认为当前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

近年来,阳明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秉承善意文明理念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对于有能力拒不履行或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因客观原因确无还款能力的,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符合“失信”条件,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客观上确无履行能力,符合“失能”条件,我院依法将其屏蔽,助力其信用修复。

执行是一场力度与温度并存的司法工作,阳明区法院将进一步运用好各项执行措施,同时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情况,达到“打击极少数,引导大多数”的效果,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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