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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区法院善意执行抚养费——抚养不欠费,爱意不缺席

  发布时间:2024-11-26 10:08:34


近日,阳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有效化解当事人纠纷,避免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保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家庭纠纷起诉离婚,经阳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确定二人婚生女归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需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支付了一年抚养费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年的抚养费。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执行法官约谈被执行人,在约谈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矛盾纠纷一直较大。申请人与女儿常年居住在外地,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无法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故一直不愿给付抚养费。另外,被执行人近年发生了车祸,卧病在床,已一年多无生活来源,在支付抚养费上存在一定困难。在执行法官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考虑到现实情况,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部分抚养费后,放弃主张剩余部分,令被执行人在尽到父亲的责任义务的同时,也能兼顾自己生活的需求。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属于法定义务,法律对于抚养义务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能够让其顺利成长。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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