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本是同村村民。近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心生恨意,遂将兑有火碱的水装入喷壶,喷洒在原告家菜地里,造成原告所种植的农作物损坏,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因被告的行为对其种植的农作物和土壤造成损失,原告诉至阳明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毁农作物造成损失5000元,同时要求被告将因其喷洒火碱损毁的土地恢复原状或更换土壤,达到正常耕种农作物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与原告存在矛盾而向原告种植的农作物喷洒火碱构成侵权,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毁农作物损失1 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