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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执后监督”——保障权利促和解 锦旗致谢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8:36



近日,阳明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执后监督”模式,不仅高效执行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架起了温馨的桥梁,赢得了当事人的衷心感谢。

执行和解

张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赵某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于2022年底还清本金和利息。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全部本息,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赵某无奈向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应于2023年8月前向赵某支付欠款。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支付欠款,于是赵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于2023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孙雷迅速行动。执行过程中,在了解到张某的经济情况后,为尽快兑现赵某的胜诉权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执行理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在查封张某名下保险及贷款房屋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双方商议履行事项,为双方当事人架起协商的桥梁,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于和解当日履行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每年年末履行约定数额欠款至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执后监督

2024年11月初,执行法官联系张某,监督其执行结案后履行情况,并敦促其遵守执行和解协议按期支付欠款。2024年12月初,因保险冻结到期,执行法官依据赵某申请继续冻结保险现金价值。2024年12月末,张某将应履行的钱款上缴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2025年1月初,本院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发放。

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孙雷赠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正义之卫士,法官之楷模”,以表达对阳明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和感谢。下一步,阳明区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执后监督”模式,以执后监督程序提高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效率,避免因恢复执行给当事人增加诉累,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日常工作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形式。作为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出借人,也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当遇到纠纷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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