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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阳明区法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责任篇》专题培训活动

  发布时间:2025-06-24 10:54:47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预防法律责任纠纷,阳明区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走进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责任篇》专题培训活动,筑牢和谐劳动关系“防火墙”。

针对近年来涉企业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执行局法官孙雷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培训设置“面对面答疑”环节,企业HR及管理人员就“灵活用工合规性”“员工离职”等实际问题踊跃提问,法官团队逐一解答,并给出操作性强的法律建议。现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责任篇手册50余份。

此次“法企面对面 共话法治营商环境”座谈会,搭建起法院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与信任,为企业提供了专业、实用的法律建议与服务。培训后,企业表示“送法进企业,通过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企业规范管理,减少纠纷,实现员工权益保障与企业健康发展双赢”。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阳明区法院将持续深化“法院+企业”联动机制,通过法律培训、司法建议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常态化法律帮扶,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用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持续书写法治护航营商环境崭新篇章。

责任编辑:杨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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