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是传统美德的体现,然而,一旦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高额的赔偿会让双方产生巨大争议。当帮工人遭受损害时,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阳明区人民法院五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导致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夏季,因小河冲刷沿河村民家后园,经村委会协调,帮助沿河村民打桩护园。刘某应张某的邀请帮助抬松木杆进行打桩。李某与张某为邻居,也进行打桩,刘某到帮工现场时,看见李某和张某的哥哥均在河道内。帮李某干活的村民从李某家抬出一根松木杆,抬到河边时,因孩子哭闹抬杆村民放下松木杆照顾孩子,这时刘某就接替村民抬杆并向河道内扔松木杆,刘某被松木杆的枝杈刮落入河道受伤。
当日,刘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花费了医疗费。刘某向李某、张某主张赔偿医疗费。李某认为张某请求刘某到家里帮工,自己并未要求刘某帮工,刘某擅自去抬木桩受伤,与李某无关,张某请的人,应当张某赔偿。
张某认为,其找李某帮工是帮自己家打桩,没有让刘某给李某帮工,自己家的木桩一根没打,与自己无关,李某是受益人,应当李某赔偿。刘某无偿帮村民劳动,自己受伤,却无人赔偿,将李某和张某均诉至法院。
裁判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为:刮落刘某落入河道的松木杆是从被告李某家抬出,涉案帮工活动是李某家打桩固园行为,李某应为被帮工人。刘某接替村民的位置帮忙抬松木杆,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损害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被帮工人李某对刘某的帮工未进行明确的拒绝,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打桩松木应当处理好枝杈,避免抬松木杆的人刮住受伤,李某对打桩松木没有处理好,给帮工人造成了安全隐患,并致使原告在帮工活动中被枝杈刮落到河道中受伤,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助他人劳动时,应尽安全注意义务,整理好衣物,做好自我防护,并听从指挥。在未被安排的情况下,自行匆忙接替他人工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其也有过错,刘某也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张某因打桩固园邀请刘某帮工,系劳动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当组织好帮工人,做好帮工人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于张某既没有在劳动活动现场安排好人指挥帮工人工作,也没有安排好帮工人安全保障以及进行安全提示。在刘某主动帮助其他方劳动时,未进行警示和制止,刘某在张某组织的劳动活动中受伤,张某作为劳动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综合以上,考虑各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认定刘某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李某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通常具有无偿性、互助性、临时性、一次性等特点。义务帮工体现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道德风尚,应予提倡和鼓励。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损害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工才能免除责任,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予以补偿。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提供帮工时应量力而行,严格操作流程,做好自身防范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也要尽到合理的关注、提示和安全注意,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