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市法院开展“执行难化解年活动”以来,阳明区法院高度重视,迅速摸清底数,以特殊主体案件、交叉执行案件、弱势群体案件等三类案件为主攻方向,以点带面,扎实推进,近日顺利执结符合三类案件特征、曾经上诉上访十六年的申请人某市孤儿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征地补偿款案。
申请人某市孤儿院与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征地补偿款一案2011年6月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监商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给付申请人某市孤儿院补偿725,108.80元。申请人某市孤儿院于2011年10月4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种种原因该案未能执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2012)以黑高法执指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此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3)牡执二指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此案由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阳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将此案纳入“执行难化解年活动”的工作范围,安排得力干警负责案件的执行,认真研究部署执行方案,加大执行力度,在中级法院执行局,王菲局长的支持和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在申请人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阳明法院办案人员自行垫付费用赴哈尔滨市、鸡西市两地查询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银行账户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根据案件移送前原执行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500平方米门市房的情况,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法定代表人鞠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其讲解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执行,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如果不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鞠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建议,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某孤儿院负责人王某,协商解决给付事宜。正当案件顺利进行时,问题来了,被执行人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给付资金从何而出,在一年一度的列项开支中没有给付赔偿的资金,而补偿款当初在征地时已给付给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如果现在再拿出资金纯属第二次补偿,时间从2013年1月到了2013年3月,申请执行人某孤儿院的负责人王某电话告知办案人员,如果再解决不了,他要带着12名孤儿进京继续上访(3月正值全国二会期间)。面对棘手问题,阳明法院办案人员两次驱车赶赴鸡西市,一是安抚申请执行人孤儿院不要轻举妄动相信法院会处理好,二是做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工作积极要求其积极向鸡西市政府请示报告。在法院积极工作的压力下,被执行人鸡西市某局从财政提前借支73万元用于偿还孤儿院的补偿款。因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亚丰孤儿院主张被执行人鸡西市交通运输局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0万元,但被执行人以其是财政拨款单位没有能力承担利息,希望法院做申请人的工作放弃利息。办案人员于2013年4月12日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工作,在和解内容上被执行人坚持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万元,其余3万元交纳申请执行费和赴哈市及鸡西市执行的费用。申请执行人孤儿院坚持本金是725,108.80元,必须给付72万元,申请执行人的负责人王某表示经过阳明区法院做工作,他们已经放弃了迟延给付债务利息18万元和本案实际支出费用,如果再差2万元,已经说不过去,不同意这个和解协议,面对进退两难局面,办案人员向院领导请示后,从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用中拿出2万1千元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孤儿院补齐差额,申请执行人孤儿院实得72万1千元,接近本案本金数额。申请执行人孤儿院的负责人王某同意并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此案当日达成和解。办案人员从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划走73万元,2013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孤儿院的负责人王某从阳明法院财务取走72万1千元。并留下一封感谢信,此案终于案结事了,画上圆满句号,平息了一个长达16年上访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