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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单一制走向合议制

  发布时间:2015-03-25 09:18:07


    为了提高执行案件质效,阳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中院2015年重点立项工作关于执行改革方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院执行工作中,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一人说了算,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督促,造成案件执行随意性强,执行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打破个人承包执行案件的单一制,弱化个人的执行权力,将执行权交由集体行使,推行合议制执行新机制。

  阳明区人民法院将执行局统一分配成两个执行合议庭,每个执行合议庭由选任的审判长和两名合议庭成员组成,形成了由执行局长领导下的执行合议庭负责制。执行案件的日程安排、所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均由合议庭统一合议决定并实施,在合议时,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力,并制作合议笔录存案备查。对于应该执行而没有及时执行,不该执行却错误执行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议庭成员意见有分歧,报请执行局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采用合议制执行方式以后,合议庭成员都要了解本合议庭所有案件情况,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查询案件、提供被执行人线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时,任意一名合议庭成员必须予以解答并负责到底,不能解决的问题立即报告局长,避免了过去一人因故不能上班,他所负责的全部执行案件可能会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可以使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回应,避免错失执行良机。

    执行合议庭的建立,有效地杜绝了执行案件扯皮推诿的现象,完善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使有限的执行力量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从而形成执行的合力。该机制的实行得到了上级法院的高度认可,2015年3月23日中院执行局王菲局长、郭振军副局长亲自莅临我院检查指导该项改革工作,并对我院这项改革工作进展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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