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执行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的案件,经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是我院自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后又一成功案件,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维护法律尊严。
2014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借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一台JD484迪方牌拖拉机和萝北产海洋牌190玉米脱粒机被郑某转移、隐匿。我院于2014年11月向被执行人郑某下达强制执行和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经我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多次查找联系,被执行人郑某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还怂恿70多岁年迈父亲谩骂执行人员,并用头撞击执行人员。面对郑某公然蔑视法律、践踏司法尊严的行为,经我院研究决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华电分局,追究被执行人郑某刑事责任。
经市公安局华电分局侦查发现,被执行人郑某伙同宁安市一家担保公司伪造买卖文书,规避法律。华电公安分局采取有力措施,对被执行人郑某取保候审,报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被执行人郑某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30日,我院对宁安市金鑫小额担保公司下达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限期接到通知书三日内追回被查封的拖拉机、脱粒机,逾期不追回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宁安市金鑫小额担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宁安市金鑫小额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付70000元,并承担9500元执行费。
今后,我院还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彰显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