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上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徐常禄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庭长钱怡、立案庭庭长陶春萌担任审判员,在我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善某某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择日宣判。
这是阳明区法院院长入额后首次开庭主审案件,也是其以“入额法官”身份,时隔近十年,重返审判一线,亲自开庭主审案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大背景下,阳明区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要求,发挥“院长法官”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进员额法官办案,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善某某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光华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阳明家具城前方路段时,车辆失控撞上在光华街北侧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邹某及步行的被害人胡某某,造成邹某、胡某某二人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善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发生后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案发时的监控视频也被大量转发,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院长徐常禄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前,他以主审人身份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详细制订庭审提纲,为庭审做了充足准备。
此次庭审,通过院长亲自审理社会关注度高、重大疑难案件,有效带动了员额法官审判案件的积极性,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