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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联合阳明区政府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见积极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发布时间:2017-04-28 17:44:47


    为依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政府威信,优化行政审判环境,切实增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力,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84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黑高法[2017]5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阳明区政府和我院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实际,联合出台《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阳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四镇、两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前期准备工作、庭审期间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事实与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对不能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将予以记录在案,并规定人民法院无权处理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司法建议。《意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到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引起全区各部门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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