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依法通知医保局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行使追偿权,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失。
2015年末,市民孙某因出现脖子疼痛红肿并伴有发烧症状来到某医院就诊,经诊治被确诊为急性甲状腺炎。经过三天治疗,孙某病情不轻反重,家属便将其转到另一所医院治疗,谁知,当晚该医院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治疗。经上一级医院抢救,为孙某进行了右侧甲状腺切除手术,使其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孙某出院后,出现了严重的术后反应,一度无法呼吸,孙某觉得是手术上出现了问题,对这次医疗过程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经两级医学会鉴定确认该医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随后受害人孙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在治疗过程中,市医疗保险局已分三次向孙某支付了医保报销费用3万余元。由于该医疗过程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作为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法院依法通知市医保局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诉讼,医保局出庭应诉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医保报销费用。
最终,经法庭审理认为,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经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侵犯了原告孙某的健康权,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保险局先行支付的医保费用是否有权追偿。
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医疗保险局向原告先行支付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次医疗事故应由被告赔偿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医保局先行支付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