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依法通知医保局参加诉讼行使追偿权,为维护社保部门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这是我市首例医疗保险单位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末,市民孙某因出现脖子疼痛红肿并伴有发烧症状来到某医院就诊,经诊治被确诊为急性甲状腺炎。经过三天治疗,孙某病情不轻反重,家属便将其转到另一所医院治疗,谁知,当晚该医院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治疗。经上一级医院抢救,为孙某进行了右侧甲状腺切除手术,使其脱离了生命危险。
但孙某出院后,出现了严重的术后反应,一度无法呼吸,孙某觉得是手术上出现了问题,对这次医疗过程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
经两级医学会鉴定确认实施手术医院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随后受害人孙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在治疗过程中,市医疗保险局已分三次向孙某支付了医保报销费用3万余元。由于该医疗过程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作为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为使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法院依法通知市医疗保险局参加案件诉讼。医疗保险局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出庭应诉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医保报销费用。
最终,经法庭审理认为,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经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侵犯了原告孙某的健康权,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审判实践中,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案件中,医疗保险局向受害人先行支付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次医疗事故应由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局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