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明区法院五林法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作为担保人的王某在欠款人没能按时还款时替其偿还,事后,担保人却无处追要所还的钱款了,这可急坏了王某!
案件简介
孙某和王某是多年好友,近几年,孙某因搞工程急需资金分别向他人借款3万元和2万元,同时约定了利息,两笔借款都是王某给作的担保。但两笔借款到期后,孙某都没有按时偿还,作为担保人的王某本着讲诚信的原则分别替孙某偿还了欠款本金及利息9万多元。随后,王某来到孙某家要求其还款,谁知孙某称自己已与妻子张某离婚,并出示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财产归张某所有,债务由张某负责偿还与自己无关。王某随后又找到张某,张某则以所欠债务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王某不解,自己究竟该向谁追要钱款呢?由于二人迟迟没有还款,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向他人借款未还,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有责任偿还欠款。王某偿还欠款后,依据担保法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孙某向他人借款的事实发生在孙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由孙某与张某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很普遍,借款后一旦无能力偿还,债务人往往以夫妻离婚对财产、债务作出处理为由对抗债权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及时向债务人夫妻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本案中如果张某举证证明孙某向他人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孙某与张某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张某可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