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扫黑除恶 打官司不求人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庭审直播录播 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阳明区法院审结首例客车严重超载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8-01-18 14:41:15


    日前,阳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被告人闫某因超额77.41%载乘旅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此案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出台以来,我院首次对驾驶员因客车严重超载入刑案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闫某经营一辆核定载客人数31人客运汽车。2016年末,闫某驾驶该客车从牡丹江市平安街始发向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行驶。始发时该车约有15名乘客,途经文化宫广场东站、景福街东二条路站、骨科医院站等站点时陆续有乘客上车。当天9时50分许,闫某驾驶该客车行驶至富江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在交警盘查车辆过程中发现该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核定载客人数31人的客车,实际载客人数55人,超出核定人数24人。被告人闫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从事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只要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闫某驾驶的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31人,实际载客人数55人,超出核定人数的77.41%,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以刑罚。在此也提醒大家,为了自身安全,不要搭乘超载车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