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成为基础建设的生力军,但是,因为管理的不完善,务工者维权意识淡薄,一旦务工人员受伤,寻求赔偿时,各种用工单位和个人百般推脱,很难确定赔偿主体。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能否在一审环节,努力查清案件事实,是最终解决纠纷的关健。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案例就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山东某工程局在山西承包了铁路基建工程,原告董某在山东某工程局承包的工地工作。2013年10月2日,被告刘某指派原告驾驶长城皮卡车,从内蒙古工地向山西工地调运人员和设备,在途经山西省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原告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救治,住院天数合计267天,花费医疗费300 167.16元。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达1级,除头部能动、能正常表达外,身体的其他部位均已瘫痪。原告在出事故以前,妻子已经与其离婚,有一女儿正在读高中,父母年龄均在七十多岁,体弱多病。日常生活,均由其姐姐照料。其姐姐即要照顾自己的家庭,又要照顾原告,为给原告治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生活非常艰难。原告经过四年的治疗,主张权利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起诉到法院,2015年8月10日,阳明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姜某、山东某工程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原告董某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 669 362.5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谁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负责。核心问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为了逃避责任,各方当事人互相推诿,不能完全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阳明区法院通过抽丝剥茧的办法,努力还原事件的整个过程及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经过合议庭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分别阅卷,反复合议,最终,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法律事实上,厘清了各方当事人的关系。最后认定,原告是在为山东某工程局工作期间受伤,山东某工程局应当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的自身过错,判决山东某工程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 355 619.20元。宣判后,山东某工程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据悉,判决生效后,山东某工程局自动履行了义务。董某及其家人的生活,终于有了最基本的保障。
法官说法
该案是跨地区务工受伤维权的的案件,证据的来源涉及山西、山东、内蒙古、北京、哈尔滨等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较为复杂,在务工人员维权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该案件给我们以下启发: 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发生纠纷时,能迅速明确责任主体,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作为用工单位或个人,要充分重视安全管理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免因管理工作的疏忽大意,出现意外事故,给务工者及家属、用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作为务工人员,一定要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要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另一方面,要有证据意识,不论做什么工作,要注意证据的保留,为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办案心得
法官对待当事人要有爱心,对争执不下的事件要有耐心,对当事人有意掩瞒的案件事实要细心,面对复杂的情况能静心。做到以上几点,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让人民群众在为美好生活奋斗时,消除后顾之忧。(办案法官: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五林法庭副庭长 贾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