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行动】阳明区法院、绥芬河法院协同执行 联合出击势不可挡
作者:王珏 发布时间:2018-07-24 14:36:22
原告张某与绥芬河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后张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线索,称找到了被执行人的担保人在绥芬河居住。阳明区法院执行警务局即刻报请中级法院,希望可以得到绥芬河法院的协助,协同执行。经中院协调,我院协同执行案件顺利推进。
6月21日上午,我院三名执行干警前往绥芬河市,得到了绥芬河法院执行警务局的大力支持,绥芬河法院执行警务局局长王俊东派出三名执行干警,协助我院开展执行工作。在绥芬河法院执行干警的带领下,我院顺利抵达担保人工作地点,说明来意后,担保人同意前往阳明区法院进一步沟通案情。将担保人带回阳明区法院后,我院执行法官向该担保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由于担保人以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担保,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担保人拒不履行,据此,阳明区人民法院对担保人进行了15日司法拘留,并将进一步追究该担保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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