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1 15:53:17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218号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20岁,汉族,牡丹江市某校学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50岁,汉族,犯罪服刑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89栋2单元404室,现羁押于牡丹江监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监狱羁押无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坐落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4035385号,丘地号500-535-1-2号,建筑面积68.5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曲某某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新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士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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