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1 15:53:17 |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阳执字第218号 |
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女,20岁,汉族,牡丹江市某校学生。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50岁,汉族,犯罪服刑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89栋2单元404室,现羁押于牡丹江监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监狱羁押无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坐落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镇,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阳明区字第4035385号,丘地号500-535-1-2号,建筑面积68.5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曲某某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曲某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新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士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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