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一案
提交日期:2013-12-03 10:33:01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245号

申请执行人万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持有人名称为万某,开户日期为2007年8月13日,证券账户号为XXXX,开户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平安街营业部的证券变更登记到万某名下。

二、将机构代码为XXXXX,股东编号为XXXXXX,开户日期为2000年12月28日,股东姓名为万某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变更登记到万某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万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新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士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