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冬冬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顾某某在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镇红苹果网吧打电话给其前女友赵某某,称与其父吵架而离开家,暂时没地方住,赵某某告诉顾某某在网吧等她。12月30日凌晨,赵某某到红苹果网吧找到顾某某,二人从网吧出来后一起到铁岭镇顺欣旅店204房间入住。二人聊了一会,赵某某先睡觉了,顾某某看见赵某某右手食指上的黄金戒指,因自己没钱,产生了将戒指偷走卖钱的想法。凌晨5时许,顾某某趁赵某某熟睡时,将戒指拿下来并从赵某某的钱包内拿了一些零钱,离开顺欣旅店。顾某某在网吧上了一会网后,来到位于牡丹江市东二条路七星街的金银首饰回收店,将赵某某的黄金戒指卖了人民币1561元。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到案。
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顾某某盗窃赵某某的黄金戒指鉴定标的价格总计人民币2417元。盗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2014年12月31日,顾某某赔偿赵某某人民币3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金戒指照片,书证被告人顾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六桂福信誉卡、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登记表、收条、全省旅店住宿信息,证人郭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顾某某、郭某某辨认笔录,顾某某审讯视频及辨认犯罪现场和销赃现场视频录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滕秀云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