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18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莉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
被执行人管务鑫
张晓莉与管务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晓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务鑫给付326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管务鑫目前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晓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阳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晓莉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管务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管务鑫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长青
代理审判员  李新刚
代理审判员  关祖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士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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