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商初字第109号
原告宋某。
被告梁某某、张某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梁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72250元,并约定2015年4月3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欠款72250元、利息14458元,后原告放弃利息14458元的诉讼请求;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梁某某辩称:72250元包含利息,实际在原告处拿的本金共350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被告梁某某是朋友关系,第一次借款是2014年9月,本金35000元打的50000元的条,到了2015年1月,被告梁某某钱没还上又重新打的72000元的条,过完年后梁某某说年前还了原告10000元,从2014年4月4号开始原告又管被告梁某某要利息,这期间被告张某某拿了1200元给被告梁某某,后来被告答应原告一点点还他。被告张某某给担保就35000元,后来72250元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给签字了。
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梁某某欠原告钱,被告张某某提供担保。
被告梁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某某对担保无异议,对担保的金额有异议,对多出来的15000元不知道是怎么来的。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张某某对其保证人身份亦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梁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宋某通过电话。
原告宋某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梁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未涉及本案中借款及还款金额,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3日为原告宋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在宋某处借贷¥人民币(大写)柒万贰仟贰佰五元整,(小写)¥:72250元整。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3日。违约处罚:到还款日,欠款人如不能及时偿还所欠欠款,违约金每天按欠款总额的2%进行处罚。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被告梁某某在其上签字确认,被告张某某在担保人一栏署名。
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为原告宋某出具的借据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被告梁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张某某在借据上担保人一栏署名,表明其自愿以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责任,借据上并未对保证形式明确约定,被告张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梁某某、张某某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及偿还过原告借款利息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就该主张提供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其与被告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其在庭审中放弃14458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自还款期届满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故对2015年4月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予以保护。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722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梁某某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偿还义务后可在其偿还款项范围内向被告梁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984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成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