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阳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

被执行人王洪军

被执行人王树伟

王志强与王洪军、王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洪军、王树伟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阳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军、王树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洪军、王树伟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长青

代理审判员  李新刚

代理审判员  关祖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士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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