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阳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永胜,男。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永胜、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永胜、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付永胜与被告人张某某在新蓝天歌厅唱歌后张某某买单先走,付永胜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买手套、口罩和打火机。张某某在东小三条路日照街附近的一个超市买完东西,在门前遇到付永胜并将买到的手套、口罩和打火机交给他。付永胜与张某某乘出租车到福顺天天南侧胡同口下车。付永胜领张某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国贸小区29号楼楼下,付永胜让张某某把口罩戴上并在楼下等他,付永胜发现五楼的一户没有防护栏的屋子(国贸小区29号楼4单元502室被害人黄某某家)没有亮灯,下面的一到四楼都有护栏,付永胜就沿着护栏爬入该户,从该户盗窃两部手机、一块女士雷达手表,一把汽车钥匙和几百元人民币。后从该户房门出来,在楼下付永胜用盗窃来的汽车遥控器按开车锁,拉着张某某上车,上车后把车上的后视镜(行车记录仪)掰掉扔在车里。在车上付永胜要把盗窃来的两部手机及一块女士手表给张某某,张某某均未要。付永胜将张某某送到家乐福超市附近后,把车开回原位并把盗窃来的两部手机扔到车里,打车到家乐福超市与张某某一同离开。
2015年4月13日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购置于2006年5月28日,后壳编码为05836294,表链编码为04466的雷达牌女款石英手表鉴定金额14000元,OPPO牌X9007型手机鉴定金额为1000元,三星CT-I8552型手机鉴定金额为800元。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5800元。
2015年3月26日,付永胜因没有钱花,自己带着螺丝刀子、线手套出来寻找入户盗窃目标。大约晚上6、7点钟,付永胜走到华威二区6号楼楼下,看到四楼有一家没有防护栏的屋子(1单元402室被害人贾某某家)没亮灯,三楼以下都安装护栏。付永胜趁有人进楼道的时候跟进去,从三楼走廊的窗户处爬到三楼的护栏上,再爬到四楼的阳台,用螺丝刀子撬开了阳台窗户。进屋后在小屋衣柜里盗窃一件黑棕色半长款貂皮大衣,在桌子的小盒里盗窃两块“袁大头”和大约200张左右的粮票。付永胜将盗窃的黑棕色貂皮大衣藏到其三姨孙某某家大屋的床下。而“袁大头”和粮票被其随手扔掉。
2015年4月1日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棕色金帝夫人牌女士带帽貂皮大衣鉴定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2015年3月29日晚19时许,付永胜寻找作案目标,到牡丹江市阳明区春城御园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被害人吴某家,用上次的工具,用同样的方法进入该住户。在该住户大屋的抽屉内盗窃了现金9000元,在衣柜内盗窃一件蓝色貂皮大衣,在书桌上盗窃一块浪琴手表,在客厅桌子上盗窃一个苹果Ipad4平板电脑。盗窃后从阳台窗户顺着楼下的护栏爬回到三楼的楼道内离开。浪琴手表被付永胜弄丢,貂皮大衣放到其三姨孙某某家,Ipad4平板电脑被付永胜放到其表妹刘某的门市房内。
2015年4月2日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购置于2010年12月的蓝色束兰牌女士带帽貂皮大衣鉴定金额为3000元。购置于2014年4月的浪琴牌瑰丽系列自动机械女款手表鉴定金额为3500元,购置于2013年11月16日的内存16GB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鉴定金额为1300元。鉴定价格总计为:人民币7800元。
被告人付永胜盗窃金额共计36600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5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付永胜于2015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女士雷达手表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将棕黑色女士貂皮大衣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贾某某。将7700元人民币、白色苹果平板电脑、蓝色女士貂皮大衣已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吴某。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付永胜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买手套、口罩和打火机。张某某在牡丹江市东小三条路日照街附近的一个超市买完东西后,在门前遇到付永胜并将手套、口罩和打火机交给他。付永胜领张某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国贸小区29号楼楼下,付永胜让张某某把口罩戴上并在楼下等他。付永胜发现国贸小区29号楼4单元502室(被害人黄某某家)没有亮灯,就沿着一至四楼的护栏爬入该户,从该户盗窃两部手机、一块女士雷达手表、一把汽车钥匙和几百元人民币。从该户出来后,被告人付永胜用盗窃来的汽车遥控器按开车锁,上车后把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掰掉扔在车里。被告人付永胜要把盗窃来的两部手机及一块女士手表给张某某,张某某均未要。付永胜将张某某送到家乐福超市附近后,把车开回原位并把盗窃来的两部手机扔到车里,后打车离开。
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雷达牌女款石英手表鉴定金额为14000元,OPPO牌X9007型手机鉴定金额为1000元,三星牌CT-I8552型手机鉴定金额为800元。价格总计为15800元。
2.2015年3月26日付永胜带着作案工具寻找入户盗窃目标。大约晚上6、7点钟,付永胜走到牡丹江市华威二区6号楼楼下,看到该楼1单元402室(被害人贾某某家)没亮灯。被告人付永胜趁有人进楼道的时候跟进去,从三楼走廊的窗户处爬上三楼护栏,再爬到四楼阳台,用螺丝刀撬开阳台窗户,进入室内。被告人付永胜在小屋衣柜里盗窃一件黑棕色半长款貂皮大衣,在桌子的小盒里盗窃两块“袁大头”和大约200张粮票。付永胜将盗窃的黑棕色貂皮大衣藏到其三姨孙某某家大屋的床下。“袁大头”和粮票被其随手扔掉。
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棕色金帝夫人牌女士带帽貂皮大衣鉴定金额为4000元。
3.2015年3月29日晚19时许,付永胜来到牡丹江市阳明区春城御园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被害人吴某家中),在大屋的抽屉内盗窃现金9000元,在衣柜内盗窃一件蓝色貂皮大衣,在书桌上盗窃一块浪琴手表,在客厅桌子上盗窃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后浪琴手表被付永胜弄丢,貂皮大衣放到其三姨孙某某家,苹果牌平板电脑被付永胜放到其表妹刘某的门市房内。
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色束兰牌女士带帽貂皮大衣鉴定金额为3000元。浪琴牌女款手表鉴定金额为3500元,白色平板电脑鉴定金额为1300元。鉴定价格总计为7800元。
被告人付永胜盗窃金额共计36600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金额共计15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付永胜于2015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阳明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女士雷达手表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将棕黑色女士貂皮大衣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贾某某;将7700元现金、苹果牌平板电脑、蓝色女士貂皮大衣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吴某。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户籍证明信,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购买苹果牌平板电脑的发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甲、刘某、孙某某、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黄某某、贾某某、吴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付永胜、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36600元,已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百分之五十,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付永胜入室盗窃,仍在楼下帮助其望风,系共犯,亦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应当处以刑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永胜提起犯意并主动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仅参与盗窃一起,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永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媛媛
代理审判员 李 坤
代理审判员 赵明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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